危险废物处理回收转移处置标准 (一)标识制度 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按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(GB15562.2-1995)》设置图形标志。危险废物装载容器和包装物张贴标签;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、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,标识标志正确、清晰、完好 (二)管理计划制度 1.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,管理计划内容包括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种类,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预测产生量并提出减少产生量的措施。 2.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“广东省固体废管理信息平台”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备案;发生重大改变时(包括信息错误、产生量发生改变、变更废物接收单位、废物贮存情况发生改变等)重新备案。 (三)申报登记制度 1.每年在3月1日前通过“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”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固体废物(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废物,平台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两个事项申报)产生、种类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、转移、去向等信息。并通过审核,发生重大改变时重新提交审核。 2.能提供原始转移凭证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。 (四)贮存设施管理和源头分类制度 1.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,且完成“三同时”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间内。 2.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符合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》,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的有关要求。 3.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硬底化,完善“三防”(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)等措施。 4.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、贮存。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,有明显间隔,摆放整齐划一,每一类危险废物单独设置标识牌,不存放除危险废物和应急工具以外的物品。 5.产废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生产情况,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、产生量、流向、贮存、利用处置等信息,定期汇总,并分类装订成册,由专人管理,防止遗失。可通过“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”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。具体要求详见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》,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。 (五)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1.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有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,且合同在有效期内。 2.在“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”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,转移联单数据与申报登记数据一致,且转移联单上的危险废物种类、数量与实际产生情况相符。 3.近五年内转移联单保存齐全,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。 4.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,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,并得到批准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、处置的,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,同意后,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。 5.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签订转移合同,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环保手续齐全,保留原始转移凭证。